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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例子 | Significant Controller Register

重要控制人登記樣本

什麼是(香港公司的)重要控制人?

香港公司的重要管制人包括須登記法人實體及須登記人士。

在香港註冊的公司必須取得並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其中需要最新的受益所有權資訊。

重要控制人名冊應在執法人員需要時開放以供檢查。

誰是重要控制人?

重要控制人是指對香港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或實體。

什麼是可註冊法人實體?

可註冊的法人實體是:

  • 是香港公司成員的法人實體。
  • 對公司擁有重大控制權的法人實體。

重要管制人登記冊

關於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請提供以下詳情:

  • 可登記人:除非所有資訊均得到可登記人確認,否則不得輸入詳細信息,並且必須在確認後 7 天內輸入。
  • 可註冊法人實體:必須在公司收到該詳細資料後 7 天內輸入該詳細資料。

重要控制人所需資料

可登記人 – 自然人:

  • 姓名
  • 通訊地址
  • 身分證號碼,或護照號碼和護照簽發國家
  • 成為重要控制人日期
  • 對公司的控制性質

可登記人士 – 指明實體

  • 姓名
  • 主要辦公室地址
  • 法律形式及其管轄法律
  • 成為重要控制人日期
  • 對公司的控制性質

可註冊的法人實體

  • 姓名
  • 註冊號
  • 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公室地址
  • 法律形式及其管轄法律
  • 成為重要控制人日期
  • 對公司的控制性質

識別重要控制人

如何辨識香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或所有重要控制人?

根據《2018 年公司條例》(修訂)附表 5A 第 1 條,可登記重要控制人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:

  • 必須持有或分享超過25%的已發行股份或利潤。
  • 必須持有25%以上的投票權。
  • 必須擁有任命或罷免董事會的權力。
  • 必須具有重大影響或控制。
  • 對信託或公司有重大影響或控制,其受託人或成員符合上述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或多項。

重要控制人(登記冊)範例(樣本)

範例案例1:

  • 人士1及人士2均為甲公司的登記人士,各持有50%股份。

範例案例2:

  • 人員1(持有26%股份)為B公司的登記人士,而人員2、3及4分別持有25%、24%及25%股份。

範例案例3:

  • 在C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中,第1名人士為可登記人士。
  • 關於B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人員1為可登記人士,而香港C公司為可登記法人實體。
  • 就甲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而言,人士1是透過公司B及公司C持有甲公司權益的須登記人士,而香港公司B則是須登記法人實體。

範例案例4:

  • C 有權任命 ABC Limited 董事會的多數成員。
  • ABC Limited 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:C 是一名可登記人士,因為她有權任命公司的大多數董事。

範例案例5:

  • D 可以確保 E 公司採取她想要的活動。
  • E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名冊:D人是E公司的登記人士,因為她有權對公司施加重大影響。

無重要控制人

不存在重大控制人的案例一:香港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不存在重要控制人。

樣本案例2,已識別的可登記人士的詳情尚未確認:公司已識別香港公司的可登記人士,即[可登記人士的姓名],但該人的所有所需詳情尚未確定已被證實。

公司正在進行調查的樣本案例3:香港公司尚未採取合理措施查明其是否存在重要控制人。

樣本案例4,向重要控制人發出的通知在一個月內未遵守。公司已向某人(即[該人姓名])發出通知,該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人是公司的可註冊人士/可註冊法人實體。但自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,該人未遵守通知的要求。

重要管制人登記冊所在地

重要管制人登記冊存放於何處?

如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(SCR) 未保存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,則必須在 SCR 首次保存在該地點後 15 天內修改 NR2 表格並提交給註冊官。

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(SCR)與公司股東名冊保存在同一地點,並已告知註冊官該地點時,無需提交 NR2 表格。

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(SCR) 的地點發生變更時,必須在變更後 15 天內修改 NR2 表格並向註冊官提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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